清代兩淮鹽政中的社會救濟

揚州保存較好的清末民初鹽商住宅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兩江總督兼管兩淮鹽政劉坤一治理鹽政的奏折

  自漢代起,兩淮地區(qū)一直是我國海鹽的重要生產(chǎn)地,是歷代王朝賦稅的重要來源。至清代,兩淮的巨額鹽課在國家財賦收入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兩淮行鹽,國課攸關(guān)”,不僅維持著清王朝這臺古老機器的運轉(zhuǎn),甚至關(guān)系到清王朝的命運。

  然而,兩淮灶民的生存環(huán)境異常惡劣,兩淮地區(qū)在古代一直是“濱海斥鹵之地,地號不毛”,被迫在這里充當灶丁的,一般都有政治或經(jīng)濟原因。古代兩淮自然災(zāi)害也很頻繁,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僅在乾隆統(tǒng)治的六十年中,兩淮地區(qū)的鹽場就發(fā)生自然災(zāi)害32起,其中以水災(zāi)最為嚴重。水災(zāi)時,灶民們只能靠人工堆成的潮墩避難,但潮墩并不能保證灶民的安全,大災(zāi)年份,甚至會出現(xiàn)灶民“無戶報災(zāi),無丁領(lǐng)賑”的慘況。

  因此,在進行嚴格管理的同時,兩淮鹽政的大小官員們并沒有忘記在萬不得已的時候?qū)υ蠲駛兪┮员匾木葷?/p>

  清代兩淮鹽政中的救濟體制

  如果從歷史的高度來看待清代兩淮鹽政中的社會救濟體制,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還是比較完備的。

  清代的兩淮鹽政中社會救濟的方法措施很多,救濟的覆蓋人群也較廣,我們可以根據(jù)不同標準進行分類。按實施救濟的主體來分,可分為朝廷的政策性救濟、民間的互助性救濟;按實施救濟的時間來分,可分為長期的穩(wěn)定性救濟、臨時的突擊性救濟;按實施救濟的物質(zhì)來分,可分為貨幣救濟、實物救濟;按實施救濟的方式來分,可分為有償救濟、無償救濟等。

  朝廷的政策性社會救濟是主體。其中有些是長期的,也有臨時的;有些是有償?shù)?,也有無償?shù)?。其表現(xiàn)形式主要有根據(jù)災(zāi)情嚴重程度“或蠲或賑”(蠲,豁免、減免、緩交鹽課;賑,救濟)及對確需救助的人群實施一些優(yōu)惠政策。前者的例子很多,如康熙五年,“呂四場蕩地沖塌大半,又兼潮災(zāi),男婦淹沒,僅存百余丁,責其納二千余兩額課,勢所不能。今免輸一半。”康熙三十八年,巡鹽史卓琳上奏,“以白駒等十四場水災(zāi),請豁免三十七、八兩年應(yīng)征折價鹽課三萬三千六百九兩有奇”,后“奉旨依議”。雍正一年七月,“通泰淮三分司所屬豐利等二十九場悉被潮淹”,災(zāi)情極重,僅“白駒、劉莊、廟灣、伍佑、新興、板浦六場共計溺死四萬九千五百五十八口”。兩淮鹽政官在上報朝廷批準后,除將“未完折價錢糧四萬余兩悉行蠲免”外,還“隨欽遵支鹽課銀一萬五千兩”,按“被災(zāi)輕重、人口多寡’進行賑濟。“至重者,每大口賑銀一兩一錢二分,每小口賑銀五錢六分;次重者,每大口賑銀六分九厘,每小口賑銀二分七厘”。有些受災(zāi)較重的年份,除蠲免鹽課外,還根據(jù)各灶場的災(zāi)情給予實物賑濟,“每大口月給米一斗五升,小口減半”。倒塌的房屋給銀修理,“草房每間給予銀四錢五分,瓦房每間給銀七錢五分”。‘淹斃、壓死的男婦丁口”,亦給銀兩善后,“每大口給棺殮銀一兩,小口減半”。如乾隆十二年七月,通泰淮三分司所屬二十五場遭災(zāi),除‘蠲免乾隆十二年應(yīng)征十一年折價銀七千九百七十五兩有奇”、緩征當年鹽課外,撫恤賑濟“共用銀四萬九千二兩有奇”,“坍房修費計銀一萬三千六百八十八兩一錢,棺殮之資計銀六百八兩”。后者的例子也有一些。如清王朝要確保兩淮鹽課收入,對私鹽查緝很嚴,因為“疏銷首重緝私”,但對確需救助的人群卻實施了優(yōu)惠的政策。“兩淮止有貧難小民,許其負鹽40斤,并無老幼之分,應(yīng)照浙例,于貧難小民60歲以外、15歲以內(nèi)以及殘廢者,許其于不銷官引地方負鹽四十斤,易米度日。”在鹵氣下降、不便煎曬的春寒兩季,兩淮鹽政官則動用公款供“生計拮據(jù)”的灶丁借領(lǐng),“春借冬還,不必加息”,避免了他們“重利借貸”。乾隆十六年十月,兩淮鹽政官吉慶“奉上諭”,在“公項內(nèi)”動用白銀數(shù)萬兩無息借貸給灶丁。此外還有“寒付”。為解決貧苦灶戶‘無蓋藏”之苦,在冬令之時,用庫銀預支來年鹽價,以“藉資濟灶”。

  民間的互助性社會救濟是必要的補充。兩淮灶民皆為“貧難小民”,實施這部分救濟的主體應(yīng)是鹽商。因為“灶賴商運,商賴灶煎”,相互間實為“唇齒相依”,所以把兩淮鹽商出資的救濟稱為“民間的互助性社會救濟”。其主要形式有捐資賑災(zāi)及捐資興辦各種救助性質(zhì)的慈善機構(gòu)。

  在清代,當兩淮灶場頻繁發(fā)生的自然災(zāi)害時,鹽政官們十分注意利用兩淮鹽商的財力來賑災(zāi)。康熙三十年及四十九年,“并茶場先后被潮,共坍缺蕩地折價銀一千八百一十二兩有奇,貧灶無力完納,淮南眾商情愿代輸。”乾隆十一年九月,“淮商眾商程可正等以今歲河湖盛漲,公捐銀二十萬兩。”“乾隆十八年秋,通泰淮三屬被水,兩淮商人捐銀三十萬兩。”乾隆三十六年七八月,“海屬之板浦、徐瀆、中正、莞瀆、臨港、興莊等場及通屬之余東、余西二場被潮水”,淮南北眾商“于通海二倉中借谷一萬六千九百六十余石給息一月口糧,秋成后公捐買谷完倉,不銷正額。并海屬三十六年壓征三十五年分折價未完灶欠一萬三百八十余兩,淮北眾商分帶捐完,以紓灶力。”查《兩淮鹽法志》的《捐輸門·助賑》,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

  以兩淮鹽商為主體的民間互助性社會救濟為有效地發(fā)揮其作用,還捐款設(shè)立了一些長期的或臨時的救助機構(gòu)。這些救助機構(gòu)主要有鹽義倉、流所、殘廢局、育嬰堂、施棺局、義渡、救生船、粥廠、書院等。這些帶有社會福利性質(zhì)的救助機構(gòu),統(tǒng)治者們稱,“舍商捐,更無他策。”

  鹽義倉的作用是積谷備賑,賑濟對象是灶民。其方法是“每年于青黃不接之時,照存七糶三例,出陳留新;米貴時,平糶;倘地方有賑濟之用,題請動支”。清代鹽義倉始建于清代康熙十八年,而兩淮鹽義倉則建于雍正三年,時,兩淮鹽商共捐銀二十四萬兩,鹽院撥公務(wù)銀八萬兩建倉,四年正月,雍正帝賜名為“鹽義倉”。從此,鹽義倉一直存在并有所發(fā)展。清代兩淮的鹽義倉較其他地區(qū)的鹽義倉相比,有以下特點,分布的范圍廣,設(shè)立的數(shù)量多,谷米的儲量大。兩淮灶場內(nèi)共有鹽義倉九個,另有揚州府治四個。谷倉儲藏谷米最多時達688萬石。其中最大的為鹽城倉,額定儲藏量為5.8萬石。據(jù)史料統(tǒng)計,自雍正四年至道光年間,兩淮鹽義倉在一百多年內(nèi)就以不同的形式(賑濟、平糶、出借)動用了65次,其中賑濟的有34次。實際救助時,采取的方法是先動支義倉谷米賑濟救急,后在糧食收獲之時由鹽商支付銀兩買谷米完倉。發(fā)放的標準為“每大口月給米一斗五升小口減半”,且谷米搭配。賑濟時間則視災(zāi)情的程度,有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不等,最長的賑濟時間達五個月。如“雍正八年六月二十一、二等日,沿海風潮”,通泰淮三分司灶場均遭災(zāi),后“廟灣等處五場查明男婦大小四萬二千六百一十口,賑濟三個月,按一米二谷核給,共動用倉谷三萬二百五十石有奇”。

  由兩淮鹽商捐資興辦的棲流所、育嬰堂(在東臺興辦的稱保嬰堂)、殘廢局(也有稱普濟堂、同善堂)則是按救助對象的不同特點而設(shè)立專門救助機構(gòu),其功能與今相似。在清代,兩淮鹽商還捐資興辦了專門以“矢志、孤苦無依”的女青年為救助對象的崇節(jié)堂、立貞堂,這種機構(gòu)帶有明顯的時代痕跡。

  至于兩淮鹽商捐資設(shè)立的施棺局、義渡、粥廠書院等慈善機構(gòu),其作用從名稱可以想見。

  清代兩淮鹽政中的社會救濟的主體及效果

  實施兩淮鹽政中社會救濟的運作主體應(yīng)該是以兩淮鹽政官為首,包括負責各場煎務(wù)的大使在內(nèi)的大小鹽官們。

  朝廷的政策性社會救濟自不必說,即使以兩淮鹽商為救濟主體的民間互助性救濟,兩淮大小鹽政官員們在其中也起了極大的作用,尤其是在資金的籌措上。

  清代的兩淮海鹽為國家專營,在較長的時期內(nèi)實行的是官督商運商賣。由于淮鹽的質(zhì)量上乘,銷售的引岸又廣,時稱“六省行鹽”。豐厚的利潤,使鹽商們趨之若鶩。彼此為爭奪營運、銷售權(quán)的競爭激烈。為實現(xiàn)公開、公平、公正,兩淮鹽政甚至采取在驗明鹽商資金的前提下,用抽簽來決定運銷順序的方法。另一方面,鹽商們在運銷淮鹽中也收入頗豐,積累了一定的財富。所有這些,都是兩淮鹽政得以調(diào)用鹽商的財力、也是兩淮鹽商愿意(或被迫)用自已資金來進行社會救濟的現(xiàn)實基礎(chǔ)。

  鹽政官籌措兩淮鹽商資金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把救濟所需的資金分解到“鹽引”中去,即每引加捐若干,按引捐助。這是一種帶有強制性質(zhì)的攤派。另一種是根據(jù)賑濟及其他需要,動員鹽商們一次性捐獻。前一種方法為常用的方法,如同治十三年,因賑濟,“淮南每引捐銀八錢,淮北捐銀六錢”。后一種方法為突擊性捐獻,這種捐獻常常伴隨“議敘”(賞賜官職,均為虛銜)這一鼓勵措施。如乾隆七年,“淮商汪應(yīng)庚以淮揚水災(zāi)捐銀六萬兩,兩淮商人黃仁德等公捐銀二十四萬兩,奉旨著加恩議敘”。乾隆十一年,“淮南商眾程可正等以今歲河湖盛漲,公捐銀二十萬兩,……按各商銀數(shù)之多寡分別敘議”。就“議敘”這一獎勵措施來說,也有一些規(guī)定。一是“捐銀不足五百兩者例不議”;二是賑捐邀獎,所賞賜的官職“均不得逾五品”;三是經(jīng)賑捐、已得到五品官職賞賜的鹽商再行賑捐時,可將所得獎賜“移獎弟子”,但“不準移獎異姓”。兩淮鹽政官們就是依靠這軟、硬兩手,采取長、短期結(jié)合的方法,為兩淮灶民的民間性社會救濟籌措了大量的必需資金。

  兩淮鹽政中社會救濟實際效果評估。一方面,我們要充分估計其積極意義。以扶困濟危為特征的社會救濟無論在何種形態(tài)的社會里,都是社會矛盾激化的緩沖器,尤其是在少數(shù)人富有,富得流油;多數(shù)人貧窮,窮得一無所有,窮得無以為生的時期,社會救濟顯得尤為重要。因而清代兩淮鹽政中的社會救濟,對于維護封建統(tǒng)治秩序的穩(wěn)定、維護兩淮海鹽的生產(chǎn)的正常進行起了一定的作用。然而,我們也要看到,在生產(chǎn)力水平異常低下、社會制度極其腐朽的清王朝,這種社會救濟所起的作用究竟有限,它只是一種“頭疼醫(yī)頭、腳痛治腳”的應(yīng)急性措施;在多發(fā)的自然災(zāi)害面前,也僅是一種消極的、被動的措施。既不可能有效地抗御自然災(zāi)害,從根本上改變兩淮灶民的悲慘命運,也不可能徹底地解決社會矛盾,從而實現(xiàn)社會的長治久安。

  (據(jù)《鹽城工學院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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