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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員建議將《反就業(yè)歧視法》納入立法規(guī)劃
校園暴力,是時候立法干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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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2016年03月15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校園暴力,是時候立法干預了!

    2015年10月18日,新廉小學在校教師李桂云在廉橋鎮(zhèn)新廉小學宿舍樓遇害,三名未成年嫌疑人都是在校學生。圖為2015年10月20日,民警帶著一名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指認行兇現場。

    ■ 本報記者 王會賢

    近日,關于校園暴力的議論再次熱烈起來:黃山男生給同性戀女生下藥;人大代表提議盡快制定反校園暴力法規(guī)。猶記得去年10月,湖南三個未成年學生殺害老師,因未滿14周歲,處置結果也僅僅是送往工讀學校。

    2014年,一份涵蓋了七百余名中小學生的調查問卷顯示,有30%以上的學生身邊發(fā)生過校園暴力。在今年的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劉曉翠建議,盡快制定反校園暴力法,或者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調整完善管理規(guī)定,以應對校園暴力問題。

    曝光校園暴力中女生居多

    在大家的固有印象中,可能男生更喜歡“能動手別BB”,但近年來多起曝光的校園暴力視頻均呈現出“女生居多、多對一”的特點。2015年5月,北京市高級法院隨機抽取了五年中50起校園暴力案件,“多對一”的案件高達占44%。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中國青少年研究會副會長陸士楨告訴記者,在她所做的校園暴力現狀調查中,可以看到這樣幾個特點:普遍存在;形式多樣、手段惡劣;初中階段是校園暴力多發(fā)期。

    根據2012年研究數據顯示,21%的中學生卷入過校園暴力。2014年,一份涵蓋了七百余名中小學生的調查問卷顯示,有30%以上的學生身邊發(fā)生過校園暴力。近年來在社會轉型期與網絡化信息化沖擊下,傳統(tǒng)的打罵、勒索、群毆等之外,扒光衣服、下跪、打耳光、性侮辱等身體侮辱的惡性暴力;通過網絡傳播進行的言語暴力;上傳受害者受害照片及視頻的“網絡暴力”等新的形式層出不窮,所造成的身心傷害更加嚴重。

    在媒體報道的校園暴力事件中,有75.0%發(fā)生在中學生之間。初中階段正處于青春期,是社會性發(fā)展的關鍵期,也是自我發(fā)展最激烈,矛盾問題最多、苦惱最多的時期,加上同齡群體的巨大裹挾作用,發(fā)生校園暴力的可能性勢必比其他年齡段的少年兒童更大。

    而校園暴力具有隱蔽性,受害學生往往不敢向老師、家長報告,還可能會遭受長期、反復的勒索、敲詐、毆打,學生時期身心所受影響常常伴隨其一生。

    校園暴力應對措施無力

    學生并不是隔絕在學校的溫室花朵,社會環(huán)境的變化同樣會對他們潛移默化。

    陸士楨認為,社會文化環(huán)境惡化與應對不力是校園暴力頻發(fā)的重要原因。青少年時期是生理心理變化、內外沖突并存的“暴風驟雨”時期,一部分青少年兒童心理發(fā)育不良必然成為引發(fā)各類青少年問題的重要原因。但目前我國校園暴力問題嚴重的核心根源在于青少年生存的社會環(huán)境的現代惡化,兒童已成為環(huán)境、變遷及道德觀混亂的直接受害者。家庭變故或家長的溺愛、教育不當也是重要原因,就是我們所說的“熊孩子背后必有熊家長”。

    我國校園暴力日益嚴重,另一個重要原因是應對不力:法律不健全,校園暴力處置無法可依。雖然在2015年,《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對網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報道管理的通知》發(fā)布,教育部相關負責人也表示,《校園安全條例》正在起草中。但在司法實踐中,校園暴力的處置仍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tài)。

    現有基本的法律中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處罰過輕,特別是關于校園暴力界限不清。大量校園暴力事件得不到有效處置,簡單的行政性處理多,法律制裁幾乎沒有。

    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重點闡述未成年人的保護原則,屬于倡導性質的,缺乏具體執(zhí)行層面的相關規(guī)定,法律缺乏操作性,更沒有可操作性的具體懲戒措施,無法落實。

    制度體系缺失,工作機制尚未建立。校園暴力是社會多種元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其有效處置也必須依靠建立社會各種力量協(xié)調統(tǒng)一的工作機制,目前我們在政府層面尚沒有清晰明確的關于校園暴力的聯合機制。

    應該承認,我國校園暴力問題早已同國際接軌,但應對體系建設卻嚴重滯后,應對措施無力。

    校園暴力不單純是學校的事

    就像《反家庭暴力法》出臺之前,很多人認為打老婆是家庭內部問題,很多人也覺得校園中的霸凌事件是孩子之間的事,是學校和家長的事,上升不到法律問題。

    “在社會意識形態(tài)方面,我們的社會對兒童間的欺凌,甚至暴力的嚴重性缺乏認識,家長和教師在思想上重視不夠?!标懯繕E說:“現在的爭論之一是,要不要把兒童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提前。實際上現在歐美一些國家有的是12歲,有的甚至是10歲?!?/p>

    近日,在北京代表團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劉曉翠建議,盡快制定反校園暴力法,或者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調整完善管理規(guī)定。

    陸士楨也建議,應該盡快完善關于校園暴力的立法,并建立保安處分制度,對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實施保安處分,即“對構成校園暴力行為的人員采用矯正、感化、醫(yī)療等方法,改善其行為,預防犯罪的特殊措施”。不同于刑罰制度,保安處分本著“寬容而不縱容”的原則,在執(zhí)行上側重矯正和關愛,而不是懲罰。此外,對于情節(jié)較輕的校園暴力行為,公安機關可對未成年人出具告誡書,告誡其不得再次實施校園暴力行為。同時,推動專業(yè)社會工作介入到校園暴力的防范與干預工作體系中,重視校園暴力后的輔導與矯治,減少其對青少年和社會的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