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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定期抽查比例最低3%
《民法總則》公布 非營利法人正式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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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2017年03月21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正式印發(fā)
社會組織定期抽查比例最低3%

    3月13日,民政部正式印發(fā)《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掇k法》將縣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最低抽查比例規(guī)定為3%。市級、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最低抽查比例較縣級分別提高1到2個百分點,民政部對全國性社會組織的最低抽查比例規(guī)定為10%。

    誰來抽查?

    根據“誰登記誰監(jiān)管”的原則,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本級登記社會組織的抽查工作。

    考慮到實際工作需要,《辦法》規(guī)定了委托抽查。一是登記管理機關與其管轄的社會組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會組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委托范圍內的抽查工作;二是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律師事務所等專業(yè)機構開展審計、咨詢等相關工作。

    此外,為加大抽查力度,降低抽查成本,《辦法》還規(guī)定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聯(lián)合業(yè)務主管單位、行業(yè)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開展抽查工作,并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門作出的檢查結果。

    抽查多少?

    《辦法》明確了抽查可采取的兩種方式。一是定期抽查,即登記管理機關按年度從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中隨機確定名單開展檢查。

    考慮到各級登記管理機關的實際情況,同時為保證抽查效果,《辦法》對各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抽查比例分別作出了規(guī)定,縣級登記管理機關管理力量薄弱,社會組織登記數(shù)量較多,抽查比例過高難以落實,《辦法》將縣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最低抽查比例規(guī)定為3%。

    市級、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最低抽查比例較縣級分別提高1到2個百分點。

    考慮到全國性社會組織規(guī)模相對較大,活動領域較廣,影響力較強,結合近年來民政部對全國性社會組織的抽查實踐,《辦法》將民政部對全國性社會組織的最低抽查比例規(guī)定為10%。

    二是不定期抽查,即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社會組織類別、所屬行業(yè)、檢查事項等條件,不定期隨機確定抽查名單開展檢查。實踐中不定期抽查以專項治理和項目抽查居多,不便統(tǒng)一規(guī)定抽查比例,《辦法》對此未作要求,但規(guī)定登記管理機關要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避免給社會組織造成過多負擔。

    怎樣抽查?

    為保證抽查效果,《辦法》規(guī)定了書面檢查、現(xiàn)場檢查等方式。無論哪種檢查方式,《辦法》都要求登記管理機關事先將檢查內容和要求通知被檢查社會組織。

    程序公正是結果公正的保障,《辦法》對登記管理機關實施抽查的程序提出明確要求,如現(xiàn)場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與被檢查社會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等。

    同時,對受委托開展現(xiàn)場檢查的專業(yè)機構,也提出了具體要求。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yè)機構受委托現(xiàn)場開展相關工作時,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出示相關工作證件、檢查通知書及委托證明。

    現(xiàn)場檢查應當制作檢查筆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在場工作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抽查結果如何處理?

    對抽查中發(fā)現(xiàn)社會組織存在的問題,要告知被檢查社會組織,并依法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對抽查結果的處理事關抽查的權威性和震懾性,《辦法》規(guī)定登記管理機關對抽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當依法處理;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

    同時,抽查結果作為社會組織評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據,也可以提供給相關政府部門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yōu)惠、資格認定、評優(yōu)評先等工作的參考因素。

    ■ 本報記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