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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 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意見》發(fā)布 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將全面推行

2017-10-17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近日,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民政部、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fā)《關于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 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切實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工作。

《意見》提出,“十三五”時期,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全面推行,相關政策機制進一步健全,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顯著增強,困難群眾對社會救助服務的滿意度明顯提升。

切實增加社會救助服務有效供給

社會救助事關困難群眾衣食冷暖,事關社會和諧穩(wěn)定和公平正義。近年來,各地不斷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持續(xù)加強各項救助政策的落實力度,取得了積極成效。

但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薄弱問題仍很突出,一些困難群眾的救助需求沒有及時被發(fā)現,急難個案得不到及時救助,一些地區(qū)審核把關不嚴,人情保、騙保、錯保時有發(fā)生,社會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發(fā)揮得不夠充分。

為切實增加社會救助服務有效供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進一步激發(fā)社會力量活力,推動政府轉變職能和政務服務效能提升,《意見》提出,要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努力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及時、高效、專業(yè)的救助服務。

一是堅持政府主導。發(fā)揮政府在購買社會救助服務中的組織領導、制度設計、財政保障和監(jiān)督管理職責,加強績效評估和全過程監(jiān)管,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二是堅持市場選擇。圍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將市場機制引入社會救助服務供給,構建公開、公平、高效的救助服務供給體系,推進簡政放權、政事分開和管辦分離。

三是堅持質量為本。把服務質量放在重要位置,建立科學的質量評價機制,避免因單純追求“價低者得”而損害服務質量,確保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為困難群眾提供更好、更高質量的救助服務。

四是堅持便民惠民。立足滿足困難群眾社會救助基本需求,綜合利用社會資源,增進部門協同,優(yōu)化救助程序,方便困難群眾,打通民生保障“最后一公里”,使各項惠民救助政策落到實處。

積極推行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

《意見》從七個方面明確了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相關流程和要求。

一是明確購買主體??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主體,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工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也可購買社會救助相關服務。

二是規(guī)范購買內容。向社會力量購買的社會救助服務主要包括事務性工作和服務性工作兩類。事務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層經辦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醫(y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服務時的對象排查、家計調查、業(yè)務培訓、政策宣傳、績效評價等工作;服務性工作主要是指對社會救助對象開展的照料護理、康復訓練、送醫(yī)陪護、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資源鏈接等服務。應當由政府直接承擔的行政管理性事務,以及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救助服務事項,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職能虛化和公共資源閑置。

三是界定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主體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yè)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生產經營類的事業(yè)單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yè)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yè)、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主體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yè)技術能力,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公益二類事業(yè)單位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應當積極探索建立事業(yè)單位財政經費與人員編制協調約束機制。各地可在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和社會救助服務類別確定具體條件并及時充分地向社會公開,確保社會力量公平參與競爭。

四是完善購買機制。各地要合理設置購買項目,將社會救助服務納入相關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建立健全方式靈活、程序規(guī)范、標準明確、結果可控、動態(tài)調整的購買機制;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guī)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選定承接主體時,要以滿足服務質量、符合服務標準為前提,不能簡單以“價低者得”作為選擇標準。建立以項目選定、信息發(fā)布、組織購買、實施監(jiān)管、績效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規(guī)范化購買流程,分類制定內容明確、操作性強、便于考核的服務標準,加強對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跟蹤問效和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

五是落實經費保障。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要列入財政預算,從各級既有的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社會救助專項資金等預算中統(tǒng)籌安排,各地要結合實際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資金投入力度。要嚴格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guī)范、科學有效。

六是加強績效評價。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就服務成效、項目管理、社會影響等多方面內容,加強對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的績效評價。在績效評價體系中,要側重服務對象對救助服務的滿意度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以后年度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七是嚴格監(jiān)督管理。各地要加強對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監(jiān)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jiān)管體系,明確部門職責,依法實施綜合監(jiān)管,確保購買行為公開透明、規(guī)范有效。上級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購買主體要按規(guī)定公開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并主動接受審計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和輿論監(jiān)督。承接主體應主動接受購買主體的監(jiān)管,健全財務報告制度,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嚴禁服務轉包。要建立承接主體退出機制,制定臨時接管預案。在承接主體發(fā)生不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情形時,及時啟動預案,確保救助對象的正當權利不受影響;對承接主體存在違背合同、弄虛作假等行為,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法進行處罰,按照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終止合同執(zhí)行,依法禁止相關主體在一定期限內參與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

■ 本報記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