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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發(fā)新修訂的《“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 慈善捐贈失信將被撤銷“中華慈善獎”

2019-09-10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嚴格把關 新華社發(fā) 朱慧卿/作

■ 本報記者 王勇

近日,民政部印發(fā)了新修訂的《“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以下簡稱《評選表彰辦法》),2017年8月29日印發(fā)的《“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同時廢止。

《評選表彰辦法》明確,‘中華慈善獎’獲得者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影響惡劣的,或者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表彰的,或者在慈善捐贈活動中有失信行為的,經民政部部長辦公會議決定,對其已獲獎項予以撤銷,收回其證書和獎杯。

慈善領域政府最高獎

《評選表彰辦法》明確,“中華慈善獎”是當前中國慈善領域政府最高獎,旨在表彰我國慈善活動中事跡突出、影響廣泛的單位、個人、志愿服務等愛心團隊(以下簡稱“愛心團隊”)、慈善項目、慈善信托等,由民政部負責實施。

“中華慈善獎”每兩年評選表彰一次。獎項設置慈善楷模、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捐贈企業(yè)、捐贈個人等類別。表彰名額原則上不超過150個。

慈善楷模獎,表彰在我國慈善領域事跡突出、社會影響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個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愛心團隊,原則上不超過30個。

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獎,表彰在我國慈善領域具有創(chuàng)新性、示范性、推廣性的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原則上不超過50個。

捐贈企業(yè)獎,表彰在表彰周期內向我國境內捐贈數額較大、貢獻突出的國(境)內外企業(yè),原則上不超過40個。

捐贈個人獎,表彰在表彰周期內向我國境內捐贈數額較大、貢獻突出的國(境)內外個人,原則上不超過30個。

《評選表彰辦法》強調,“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一般不評選副司局級或者相當于副司局級以上干部,且縣處級干部原則上不超過評選總數的20%。

已經獲得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參評“中華慈善獎”。已經獲得表彰的捐贈企業(yè)和捐贈個人,可重復參評“中華慈善獎”。

只接受推薦單位的推薦

《評選表彰辦法》明確,“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不接受自薦,只接受以下推薦單位的推薦:

(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關于其行政區(qū)域內慈善楷模、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捐贈企業(yè)、捐贈個人等的推薦。

(二)各業(yè)務主管單位關于在民政部登記的社會組織參評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等的推薦。

(三)中央和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中央群團組織等部級單位在職責和業(yè)務范圍進行的下列推薦:1、中央企業(yè)、其他企業(yè)和有關組織、個人、愛心團隊參評“中華慈善獎”的。2、港澳臺企業(yè)、組織和個人、愛心團隊參評“中華慈善獎”的。3、國外企業(yè)、組織和個人、愛心團隊參評“中華慈善獎”的。

(四)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關于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評慈善楷模等的推薦。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統(tǒng)一推薦的參評單位和個人、愛心團隊,不向省級民政部門申報。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具體負責范圍包括:

(一)在省級及以下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yè)參評捐贈企業(yè)、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的。

(二)在當地從事慈善活動的當地戶籍或者非當地戶籍人員參評慈善楷模、捐贈個人、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的。

(三)在地方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等參評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的。

(四)其他在當地開展慈善活動的單位參評“中華慈善獎”的。

《評選表彰辦法》強調,“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不接受按照屬地原則應由省級民政部門負責初選并推薦的申報。

對候選名單進行網絡投票

《評選表彰辦法》明確,“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匯總各方推薦,進行形式審查后,形成“中華慈善獎”候選名單,由“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評委對候選名單進行評價。社會公眾同時對候選名單進行網絡投票,網絡投票時間為5個工作日。

評委會辦公室根據評委評價和網絡投票等情況,統(tǒng)籌考慮候選對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領域和行業(yè)布局等因素,提出表彰入圍名單。

評委會辦公室將表彰入圍名單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征求意見。

評委會辦公室根據有關單位和部門意見,就表彰入圍名單調整形成初步意見后,提交民政部部長辦公會審議,形成擬表彰名單。

評委會辦公室將擬表彰名單在民政部門戶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社會公示。

擬表彰名單在社會公示期間,沒有接到問題反映的,擬表彰名單即為表彰名單;在社會公示期間接到問題反映的,評委會辦公室形成初步處理意見后,由民政部部長辦公會審議決定表彰名單。

民政部一般于9月5日舉辦“中華慈善獎”表彰活動。

明確不授予及撤銷情況

《評選表彰辦法》強調,參評單位、個人、愛心團隊和慈善項目、慈善信托存在下列情況的,不授予“中華慈善獎”:

(一)填報參評材料時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或者在網絡投票中弄虛作假的。

(二)存在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在慈善捐贈活動中有失信行為的下列單位、個人:1、被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慈善組織。2、被民政部門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慈善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3、在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擔責任的捐贈人。4、被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的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單位、個人。

《評選表彰辦法》強調,“中華慈善獎”獲得者應當珍視并保持榮譽,模范遵守法律法規(guī),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維護聲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出租證書及獎杯或者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中華慈善獎”獲得者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影響惡劣的,或者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表彰的,或者在慈善捐贈活動中有失信行為的,經民政部部長辦公會議決定,對其已獲獎項予以撤銷,收回其證書和獎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