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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性侵兒童的惡人,他國有何辦法

2019-07-23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在世界任何地方,性侵未成年人都是一種遭人唾棄的罪行。但是,這類惡行如何才能防得住?確實是一道棘手難題。

美國 不僅嚴懲,還要永遠釘在恥辱柱上

1994年7月,美國新澤西州,杰西·廷門德庫瓦斯將鄰家7歲女孩梅根·坎卡哄騙到自己家中,說要帶她看看小兔子,最終將女孩強奸并殘忍殺害。此案震驚全美。此后,新澤西州率先出臺《梅根法案》。同年,這個法案也在聯(lián)邦層面獲得通過。

該法案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性犯罪者即便獲釋之后,也必須及時向當?shù)貓?zhí)法部門報告自己的地址變更、工作變化等情況。未及時報備屬重罪。性侵者的個人信息常常依法在網(wǎng)站上公開展示。這意味著,即便在特別注意保護個人隱私的美國,就算搬了家、換了工作,新鄰居、新同事也可能很快了解性侵者的案底。

英國 案底全國聯(lián)網(wǎng) 讓性侵傾向者遠離孩子

2000年,8歲女孩薩拉·佩恩在自家附近玩耍時,被戀童癖者、曾有性侵案底的羅伊·懷廷擄走并奸殺。受害者父母在得知兇手曾有案底后非常憤怒,并開始參與推動英國版《梅根法案》。

2011年,被稱為《薩拉法案》的“性侵兒童者信息披露計劃”終于在英國范圍內(nèi)實施。一些與孩子相關(guān)的職業(yè)是重點審查領(lǐng)域。英國2002年建立“揭露與阻擋服務”檔案系統(tǒng),將原先分別掌握在各地警方手中的犯罪記錄形成了全國聯(lián)網(wǎng),與孩子有關(guān)職業(yè)的企業(yè)在聘用新人時可查詢其是否存在犯罪記錄。

日本 嚴打“向兒童買春” 重罰皮條客

相比校園性侵,日本性侵未成年人現(xiàn)象更臭名昭著的形式是“向兒童買春”服務。日本1999年頒布了相關(guān)法律懲處皮條客和嫖客。嫖客可被處以5年以下刑期和最高300萬日元罰金,皮條客可被處5年以下刑期或最高500萬日元罰金。

地方政府層面,日本大阪府2012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保護兒童免遭性犯罪條例》。這一條例規(guī)定,對于居住在大阪府的性侵兒童犯罪前科者,在服刑結(jié)束后5年內(nèi),有義務向政府申報本人姓名、住址、年齡、聯(lián)絡方式、罪名、刑期等7項內(nèi)容。

韓國 《素媛》案后引入“化學閹割”

韓國自2008年起實行電子腳銬制度,性犯罪慣犯、對未滿13歲兒童實施性犯罪者等出獄后要戴上電子腳銬。但也就在這一年,發(fā)生了一起震驚韓國社會的未成人性侵事件——也是韓國影片《素媛》的原型案件。根據(jù)韓國2009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自2010年1月1日起,20歲以上成年人均可在政府指定網(wǎng)站查閱性侵未成年人者的姓名、年齡、住址、照片、犯罪內(nèi)容等個人信息。此后又追加一系列規(guī)定,禁止性侵者接近受害兒童住家、學校等。

另據(jù)2011年7月生效的法律,韓國法官可依照案情,對性侵16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處以“化學閹割”,持續(xù)時間不超過15年。這是亞洲國家首次引入這一懲治手段。 (據(jù)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