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為首頁 收藏本站
中華彩票 人人公益
//
您的位置:主頁 > 新聞 > 要聞 > “公益捐存”——這個籌款“套路”不一般
“公益捐存”——這個籌款“套路”不一般

2019-06-25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文梅


 

■本報記者文梅
 
不久前,澎湃新聞報道了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涉嫌非法集資,多地辦事處被立案調查一事。據(jù)報道,這家省級公募基金會在過去兩年時間,因涉嫌非法吸納公眾存款且無法兌付,正在面臨多重質疑,目前河南南陽市多個縣已經對該基金會的相關辦事處進行立案調查。
 
無獨有偶,近日,《公益時報》記者收到一位微信網(wǎng)友“簡出橋”的反饋,該網(wǎng)友發(fā)現(xiàn)了一個與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運作形態(tài)頗為形似的公益項目,名曰“公益捐存”,項目隸屬深圳市遼建友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遼建友基金會”)。
 
簡出橋告訴《公益時報》記者,該基金會在其微信公眾號對其運作的“財智投資基金”公益捐存項目描述如下——基金會按照章程使用籌款項及其增值收益,并向捐贈人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存款利息,在投資周期結束后,捐贈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全額收回捐贈存款(捐存)的本金和存款利息。對照了之前媒體報道的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項目運作模式之后,簡出橋認為遼建友基金會的“公益捐存”項目實質與其相同,已經涉嫌違法。
 
據(jù)公開資料顯示,遼建友基金會由沈陽建筑大學校友陳志列倡議發(fā)起,屬非公募基金會,成立已三年有余。簡出橋反映的問題是否屬實?遼建友基金會對此事作何回應?《公益時報》記者對此事進行了調查。
 
【線索源自偶然】
 
簡出橋告訴《公益時報》記者,最初發(fā)現(xiàn)此事,要從他參與一次專業(yè)的公益網(wǎng)課討論說起。
 
今年6月初,北京致誠社會組織矛盾調處與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公益律師何國科專門針對公益行業(yè)人士發(fā)起了“基金會合規(guī)建設課程”系列公益網(wǎng)課,因為工作需要,簡出橋也加入了該網(wǎng)課的學習,并成為相關微信群的成員之一。
 
某日,何國科在微信群與學員們探討基金會公益項目合規(guī)問題,特別引用了不久前被媒體爆出的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涉嫌非法吸儲事件作為案例分享。沒過兩天,簡出橋就在一次慣常的工作信息搜索中偶然發(fā)現(xiàn)了遼建友基金會及其大力宣傳的“公益捐存”項目,且搜索結果令他頗為吃驚。
 
“我搜‘校友’、‘捐贈’等一些關鍵詞,這個被稱作‘公益捐存’項目的基金會頁面就跳出來了,宣傳語是‘存款做公益,有收益,多捐助,共發(fā)展’。我忽然就想起前幾天何律師剛剛跟我們講過的那個黃河文化基金會的運作模式,遼建友基金會現(xiàn)在搞的這個跟它實在是很相似??!”簡出橋告訴《公益時報》記者。
 
簡出橋說,發(fā)現(xiàn)遼建友基金會“公益捐存”項目的可疑之處后,他隨即嘗試以多種網(wǎng)絡工具對該基金會所有的相關線索進行整體梳理,對其官方網(wǎng)站、微信公眾號以及相關聯(lián)機構和渠道都進行了深入了解,結果讓他頗為吃驚。
 
“我在中國社會組織動態(tài)找到了這家基金會的基礎登記信息,但在其官網(wǎng)、微信公眾號以及慈善中國等渠道都沒有找到其年檢、年報等方面的任何信息。但在深圳市民政主管部門披露的獲得2018年度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名單里,遼建友基金會的名字赫然在目。”
 
簡出橋告訴記者,通過大量的信息匯總和整理,他對這家基金會的情況有了基本的判斷。
 
“一家正常運作的基金會,勢必要有常規(guī)的年檢、年報信息。遼建友基金會從2015年11月拿到登記證書到現(xiàn)在快四年了,任何一個年度的年檢、年報都查不到,那至少說明一個問題:這家基金會的運營是極其不公開、不透明的。”簡出橋說。
 
簡出橋告訴記者,他之所以愿意向《公益時報》記者反映此事,就是出于一個公益從業(yè)者的責任和義務。近年來國內公益慈善行業(yè)發(fā)展迅猛的同時,社會公眾對公益組織運營的公開透明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他和所有的公益同仁都抱著相同的期待,就是讓公益行業(yè)更加專業(yè)透明、合法合規(guī)地運行,將那些雖冠以“公益”之名、卻不行純粹公益之事的陰霾驅散殆盡,還公益慈善以應有的純凈。
 
【專業(yè)人士解讀】

 
該基金會赫然將含有“存款得利息”、“捐受雙方均受益”等字樣的宣傳文章公開發(fā)布
 
按照簡出橋的理解,遼建友基金會的“公益捐存”項目已超出規(guī)范內的公益項目操作,值得質疑。那么作為行業(yè)專業(yè)人士,當初“無心插柳”促成自己學員簡出橋發(fā)現(xiàn)此問題的北京致誠社會組織矛盾調處與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公益律師何國科對此又持何種看法呢?
 
“從目前看到的材料來說,遼建友基金會推出的‘公益捐存’及其運作模式屬于典型的‘銀行吸儲’模式,而非一種單純的慈善公益活動。投入人,既是捐贈人,又是投資人,基金會給‘捐贈人’承諾返本付息,又開具捐贈票據(jù),這樣的操作,跟《慈善法》關于慈善捐贈無償?shù)囊?guī)定直接相違背。此外,基金會也不能違反國家金融監(jiān)管的規(guī)定,這樣的操作涉嫌非法集資了。”何國科說。
 
就簡出橋提出的“查不到該基金會年檢年報等公開信息”等質疑,何國科表示,僅就表象而言,該基金會的運行在透明公開等社會公示方面做得顯然很欠缺,可謂肉眼看得到的“硬傷”,至于是否通過年檢、年報,相信有關管理部門應該是心中有數(shù)的,否則也不可能拿到2018年度稅前扣除資格,而且還進行了公示。
 
“作為一家成立已經三年多的基金會,難道不知道自己這種行為已經涉嫌違法嗎?而且還將整個模式和內容宣傳毫不避諱地予以公開?”《公益時報》記者問道。
 
何國科說:“如果是具備基本公益慈善法律常識的機構和專業(yè)人員,應該知道這樣做已經涉嫌違法,但不知何故,該基金會竟然這樣明目張膽地在自己的官方網(wǎng)站和微信公眾號上發(fā)布和宣傳,的確令人費解。”
 
何國科強調,遼建友基金會對其“財智投資基金”的項目介紹已經印證了該模式涉嫌違法——即,“基金會按照章程使用籌款項及其增值收益,并向捐贈人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存款利息,在投資周期結束后,捐贈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全額收回捐贈存款(捐存)的本金和存款利息”。
 
“如果了解一下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的運作模式你就會發(fā)現(xiàn),該基金會的操作手法與遼建友基金會的情況本質上是一致的,唯一不同的是黃河文化基金會承諾給予捐贈人高額的收益,遼建友基金會承諾給予銀行同等利息。但這也不能說明遼建友基金會在其中就沒有獲得高收益。假如銀行利息是三到五個點,一些基金、信托等理財類收益則遠遠高于這個基數(shù),有可能達到九到十個點。即便按照承諾給予捐贈人返點,依然有不小的利潤空間,那這家基金會在里面可能得到的回報就顯而易見了,當然基金會是不是如其宣傳那樣將收益用于慈善目的,這個就要看更多項目執(zhí)行的材料了。”何國科說。
 
何國科希望通過《公益時報》特別提醒大家注意:當這種所謂“公益捐存”發(fā)展到一定規(guī)模和程度,一旦投資的資金鏈發(fā)生斷裂,將給基金會帶來巨大的風險,甚至涉嫌犯罪,即便該基金會與金融機構達成了某種尚未公開的項目合作。
 
作為一家公益組織,從事慈善公益是其第一宗旨,進行投資理財是基于保值增值目的?;饡鲰椖?,做理財也不能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底線的要求。

 
    “財智基金”截至目前的排行榜

 
【涉事機構回應】
 
為了進一步了解遼建友基金會“公益捐存”項目的運作現(xiàn)狀和背景信息,《公益時報》記者撥通了該基金會公開發(fā)布的相關文件中顯示的匯款查詢電話。接電話的是一位男士,在向這位工作人員表明身份后,《公益時報》記者向其了解該機構的“公益捐存”項目運行情況,對話實錄如下:
 
“我們基金會屬于內部機構,捐贈人的公益捐存也只是從校友內部吸納,不對外開展工作。你要是校友的話就走校友的渠道來捐贈。”這位工作人員如是說。
 
“你們對外發(fā)布的信息顯示基金會已經完成了2019年的‘公益捐存’任務,募集金額達到了1600多萬,是這樣嗎?”《公益時報》記者問道。
 
“說是這樣說,那只是我們對外的一種宣傳而已。”
 
“那目前這個項目的運行情況怎么樣?”
 
“我們這個項目目前已經終止了。”
 
“您剛才不是說只要是校友就可以捐贈嗎?”
 
“你不要問那么多,就是已經終止了。”
 
“從哪里可以看到這個項目已經終止的文件或者函件呢?”
 
“這個我們都不會發(fā)布的,因為我們本身屬于內部的基金會嘛。”
 
《公益時報》記者提出希望跟該基金會秘書長聞冰做進一步交流,該工作人員表示“問誰都是一樣的答案”。記者希望對方留下身份和姓名以便溝通,該工作人員說自己只是路過,順手接個電話,始終沒有透露自己的身份和姓名。
 
然而,截至記者發(fā)稿前,在遼建友基金會的微信公眾號上,該項目的“認籌登記表”依然可以打開并正常填寫和提交。其公號內發(fā)布的一個項目排行榜顯示,截止到2019年1月25日24時,該項目已募集資金共計1615萬元有余。
 
實際上,根據(jù)今年初遼建友教育基金會發(fā)布于沈陽建筑大學校友總會官網(wǎng)的一篇文章,財智基金2019年度認存到賬1650萬元。在去年12月25日,在財智三期開放認存前一天,發(fā)布于遼建友教育基金會微信公號的文章說,財智三期開始調整了投資收益分配比例,將存款人利息分配從之前的1.5%大幅度提高到4.5%,“已超過目前2376款銀行理財產品4.31%的平均預期年化收益率”。
 
來自同一網(wǎng)站的信息顯示,2019年3月13日,遼建友教育基金會2019第二屆常務理事會第一次擴大會議上,制定了“保三爭五”的年度目標,即今年基金募集規(guī)模確保3000萬元、力爭5000萬元。消息稱,“為達到這一目標,常務理事會議定了若干具體措施,包括:提高投資人收益比例、在擴大基金募集規(guī)模前提下增加向母校捐贈額度、增加基金運作透明度、擴大基金會宣傳規(guī)模和力度等”。
發(fā)布在該基金會官網(wǎng)的“財智基金”介紹

 
鏈接
 
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涉嫌非法集資
 
一家省級公募基金會的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在過去兩年時間,因為涉嫌非法公眾存款,且無法兌付,正在面臨多重質疑。
 
兌付困難,公安介入調查
 
李麗(化名)曾經是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南陽市區(qū)某分部的一位業(yè)務經理。
 
據(jù)她向記者介紹,她是2015年進入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南陽分部的,南陽市區(qū)總共有8個分部。當時,黃河文化基金會讓他們拉人存款,以月息1分2的高息吸引大家投進來,李麗自己也投了30萬元進基金會。根據(jù)當時黃河文化基金會的宣傳,募集來的資金將用以投資南陽市桐柏縣風景區(qū),后來又說投到海南的房產項目上,但具體資金流向她們并不清楚。
 
李麗稱:“因為是公募基金會,感覺又有政府背景,錢進入的是基金會賬戶,開的收條也是基金會,覺得是沒問題的。”
 
“2015年10月份左右,就開始拿不到利息了,一直拖到2016年年底,基金會來個人告訴我們,海南的項目快好了,可以拿到3000萬,解決南陽市的兌付問題。中間還重新簽了合同,利息改到7厘,從2016年年底到現(xiàn)在,也拿了幾萬塊的利息,之后就沒有拿到過錢,后來人也聯(lián)系不上了。”李麗表示。
 
她還告訴記者,黃河文化基金會南陽市區(qū)8個分部涉及的資金量比較大,她所知道的,三個分部涉及的資金有1個多億。
 
對于這些數(shù)字,記者未能聯(lián)系到黃河文化基金會置評。
 
不過,裁判文書網(wǎng)上的多份法律文書提到,黃河文化基金會的部分地方辦事處,存在通過高息向社會民眾借貸,并在2016年、2017年開始出現(xiàn)兌付困難的情況。
 
在落款時間為2018年5月27日的“高某與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南陽發(fā)展中心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高某訴稱,“2016年7月,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南陽市發(fā)展中心業(yè)務員申某找到原告,講投資文化項目,支持文化發(fā)展,可在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存款,定期最低3個月:月息2分,3個月后隨用隨取,3個月之內取款按銀行同時活期利率計息。”
 
高某稱,其存入基金會20萬元,但半年后去取時,基金會稱“該款錢不到位”,在拖了近一年后,基金會仍以“沒有現(xiàn)款拒絕支付”。
 
最后,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南陽市發(fā)展中心是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的派出機構,并無法人資格和工商登記備案,該中心向原告借款行為應系代表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且向原告出具的權益憑證也為‘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權益憑證’,所以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應承擔本案的還款責任。”
 
官方回復認定涉嫌非法集資
 
類似于此的“民間借貸糾紛”,黃河文化基金會還卷入多起。
 
從2014年到2018年,裁判文書網(wǎng)上公開的相關案件就至少有6起,其中部分案件的判決書還寫道:“被告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即便是在南陽一市,其下轄的多個縣都出現(xiàn)過類似情況。
 
2018年6月底,記者在南陽走訪時,社旗縣一位投資人也講述了與李麗類似的情況,“2015年6月,黃河文化基金會住社旗辦事處業(yè)務員找到我,讓我在基金會存款,月息1分2,我投了5萬,然后基金會給我了張權益憑證。拿了不到一年的利息,后來就拿不到了,也去找過他們,還重新簽了一個合同,把利息轉成本金,利息也降了,但簽了也是白簽,一直就沒拿到過錢。”
 
對此,南陽市社旗縣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員當時告訴記者,他們已經在偵辦相關案件。
 
南陽市相關人員稱:“經公安部門鑒定,黃河文化基金會涉嫌非法集資,參與者和組織者都屬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為了最大限度減少儲戶損失,一是安排專人與縣相關單位做好聯(lián)系并持續(xù)跟蹤對接;二是做好儲戶思想穩(wěn)定工作,安排專人分包并進行解釋、協(xié)調、穩(wěn)控。”
 
南陽市公安局一位人士當時告訴記者,“對非法集資的定性需要市打非辦來認定”,但該人士也表示南陽市公安局已經在調查此案。
 
而南陽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辦公室一位人士也告訴記者,他們在6月底已經安排下面市縣去摸排情況,等下面情況報上來后再統(tǒng)一安排。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應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對此,上海漢聯(lián)律師事務所的宋一欣律師認為,吸收公眾存款需要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像這樣從事公益的公募基金會監(jiān)管部門是不可能批準的,從這點來說肯定涉嫌非吸,另外來講,基金會可以做投資,但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基金會是不允許做這樣還本付息的項目。
 
(節(jié)選自澎湃新聞)